說清楚,講明白! 關於「衛生署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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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清楚,講明白! 關於「衛生署字號」

文章coolguy0955 » 2009年 2月 4日, 08:57

夥伴們因公司產品沒有註明衛生署字號而十分困惑,我們特別在此針對「衛生署字號」的相關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希望大家成為聰明的消費者,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才可以讓自己買得安心,吃得健康!

「衛生署食字號」的來由
  一般的食品,不管是產品型態,只要是合格業者使用合法的食品原料,即可自行生產製造合格的食品並上市販售。這樣的行為不須事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或是獲得許可,這也是一般國際間所認可的食品管理方式。不過業者必須盡到所有管理的責任,像是產品的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皆須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的規定。

「衛署食字號」只是公文發文字號,並非檢驗合格字號
  多年前,衛生署為了協助國產食品業者避免誤用、製造及販售未經管理或是安全性不明的食品,開放「國產食品產製制前配方審查」業務,讓業者在產品製造前,先將配方送至衛生署來認定是否歸屬於食品管理;當認定為食品者,衛生署會以公文的方式通知業者以及該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

  針對由國外輸入的錠狀或是膠囊狀的食品,因為與藥品劑型非常類似,為了避免混淆及協助海關作業,因此在產品進口到台灣前,必須向衛生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登記」手續,該業者必須取得衛生署之認定該產品為食品的公文後,才可辦理通關手續。
  因此,不管是「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或是「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登記」,衛生署在回復公文書函時,文件上都會有一個公文發文字號:以「衛署食字號」為開頭,之後有一串公文流水號所形成的字號,這就是「衛署食字號」的來源。

「衛署食字號」被過度濫用
  衛生署原本允許業者將完整被認定為食品的公文書文號標示在食品包裝上,即【本產品經衛署食字號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表示這項產品是經過衛生署的「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程序後,被認定為一般食品) 或是【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為食品】(表示這項產品是經過衛生署的「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登記」程序後,認定為一般食品)。其實一般食品不管是否有無字號,地位都是相同的,也就是這類的產品都是屬於食品管理項目中的一員。具有這些標示的產品並不代表是「經過衛生署許可」、「經過衛生署登記」或是「經過衛生署檢驗合格」!因為所有的食品從原料選擇、製程管理、標示的完整、廣告宣稱及販售環境等,每個環節仍然必須要遵守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一般食品不管有無字號,合法地位都相同,勿聽信違法業者誤導
  由於部分違法業者在廣告促銷其產品時,傳達該產品是「經過衛生署許可」、「經過衛生署登記」或是「經過衛生署檢驗合格」等錯誤的訊息給大眾。誤導民眾認為選擇保健產品一定要查看是否標有「衛署食字號」,認為有才是合法的。因此,即使只是一般食品的業者,都要求辦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取得「衛署食字號」,再用來促銷其產品,甚至知名的通路商也要求有標示「衛署食字號」的產品才可以上架。如此本末倒置作法,不但曲解衛生署函復公文文號的目的,同時也失去了「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的本意。比如說,之前曾經發生的一些知名藝人代言產品所造成的違法事件,違規的產品上幾乎都標示「衛署食字號」來掩飾其偽藥的身分,嚴重影響消費大眾的權益及健康,也讓消費大眾對於這類食品的安全產生更多疑慮。

衛生署新規定來杜絕弊端
  衛生署所提供的「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的業務量龐大且成長快速,但是在經過分析之後發現,其實大部分的配方為一般傳統食品原料,是不需要申請配方審查。所以避免之前所發生的問題和行政資源的浪費,同時有效的解決問題,並考量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趨勢及強化業者自主管理制度的建立,衛生署於94年重新認定如下:

■ 民國94年4月1日起規定,所有的食品廣告均不得引述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是同等意義之字樣。
■ 民國94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是同等意義之字樣。
■ 如果經查獲有違規引用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的食品標示或廣告,即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處分,同時公佈業者及產品名單。
coolguy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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